
本文转自:汉中日报
篮球运动深受广大青少年喜爱,但竞技运动也常伴随一定的受伤风险,如果在打篮球时受伤,责任由谁承担?近日,汉台区法院审结一起因打篮球受伤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。

刘某、梁某及其他同学课余时间相约在学校操场上打篮球,刘某在三步上篮过程中,遭遇梁某盖帽防守,双方发生身体碰撞,刘某摔倒受伤,经诊断为右胫骨骨折。刘某认为梁某应承担赔偿责任,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,刘某遂诉至法院,要求梁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43574元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《民法典》第1176条规定:“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,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,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。”
本案中,原告刘某、被告梁某参加的篮球运动作为体育竞技运动,是身体直接接触、具有对抗性的运动,存在潜在的运动伤害风险,对于篮球运动中因身体对抗造成的伤害,每个参与者都可能是损害的制造者或者风险承受者。运动参与者自愿参与运动,应认为参与运动者默示他人在符合运动规则的情况下,愿意承受对抗运动中由此而生的损害,即应适用上述自甘风险的规定。本案事发时,原告刘某已年满18周岁,经常参与篮球运动,其对运动风险有一定的认知,现原告提交的证据,不能证明被告的行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,故被告对于原告的损害后果不承担赔偿责任。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刘某诉讼请求。判决作出后,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,判决已生效。
法官说法 对于篮球、足球等身体对抗激烈的体育运动,参加者一定要在活动前充分了解此项运动的特点,结合自身身体情况,合理预估运动风险。同时运动中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,自觉遵守相关规则,尽到注意义务,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,有效预防或避免伤害发生。
(刘璐)